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管理使用小区电梯时,
未严格落实电梯紧急呼救报警装置
24小时值守制度,
造成业主被困电梯近7个小时,
构成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近日,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物业公司
处以10万元行政罚款。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覃女士和儿子去一小区办理接房交接,准备离开的时候,发现手机遗落在新房里,便乘坐20栋2单元电梯回新房取手机。 当电梯从-2楼运行到10楼时,突然停止运行,电梯门无法打开。覃女士立即按压轿厢内的“警铃”及“报警电话”两个求救按钮,但均无人接听。 直到第二天凌晨2点,覃女士的爱人才发现母子俩被困在电梯近7个小时而报警,消防队员接警后快速赶到,将母子俩解救出来。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定,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该小区监控室内的电梯紧急报警电话无人值守,间接原因为该物业公司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构成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该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电梯使用单位,依法应对电梯的使用承担安全主体责任。依据《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加强电梯应急呼救系统的日常巡查工作,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确保该系统可靠有效运用。 在这起事故中,该物业公司未严格落实电梯紧急呼救报警电话24小时值守制度,造成业主被困电梯近7个小时,应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该物业公司积极配合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及时与覃女士达成赔偿协议。近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物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必须确保报警装置功能正常,24小时专人值守,救援电话畅通无阻。当接到救援呼救时,应及时通知技术人员组织施救。
唯有层层落实责任,对电梯及时进行检修、维护,尤其是对紧急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坏了及时更换,才能杜绝相关事故的发生。